刑訴法第271條規定,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、第五章、第六章規定的犯罪,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,符合起訴條件,但有悔罪表現的,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。但是這一規定相對籠統,對此,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欽利在《檢察日報》上發表文章《從三方面完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》中指出:
  當前,還需要以下相關制度與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配套適用。
  設置聽證程序。附條件不起訴條件中“有悔罪表現”的規定,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。建議設置附條件不起訴聽證程序,即檢察機關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前,應當聽取公安機關、被害人的意見。
  完善考察程序。實踐表明,為防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新走上犯罪道路,必須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跟蹤幫教工作,而這需要充分發揮派出檢察室貼近群眾的優勢,承擔起對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考察的責任。
  (原標題:完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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